1.合約書區分為「僱傭關係(工作型校外實習)」及「非僱用關係(一般型校外實習)」版本。
開設於113學年度起校外實習課程,簽訂工作型或一般型 實習合約書。
2.本組已於113.12.18出席教育部「113年技專校院勞動知能研習」會議。會議中教育部專案辦公室明志科大劉教務長重申說明,有關實習合約書型態: (1) 合約書訂有基本(最低)工資,應簽訂僱傭型合約(工作型合約書)。 (2). 合約應包含法定事項內容擬定(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習辦法」第6條之1)。學校合約版本已符合法定事項內容,請直接提供簽訂。 (3). 實習期間超過3個月以上(含),因無法證明非僱傭型工作型態,請務必簽訂工作型合約書(支付最低工資月薪或時薪); 若3個月以下及因應國考證照實習課程,才能簽訂一般型合約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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